(2016)粤1302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标华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标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02刑初828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标华,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3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6)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标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罗标华在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申报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52×××64。罗标华于2014年9月2日最后还款。截止至2015年6月7日透支本金人民币53433.9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同年9月12日,公安人员将罗标华抓获。9月22日,罗标华还清所有欠款。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罗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人民币53433.95元,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标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标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罗标华在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申报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52×××64。罗标华于2014年9月2日最后还款。截止至2015年6月7日透支本金人民币53433.9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同年9月12日,公安人员将罗标华抓获。9月22日,罗标华还清所有欠款。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由此启动的侦查程序合法、有效。2、报案人员秦某冰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罗标华于2011年11月3日办理了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为52×××64,信用额度是54000元,于2011年11月21日开始使用该卡消费,于2014年9月3日开始延滞拖欠信用卡款息,截止至2015年9月10日透支本金53433.95元,利息13480.09元及其他相关费用28733.05元,合计欠款总额95647.09元。我行于2014年10月5日开始向他催收了很多次还款,开始罗标华同意还款,但后来他手机长期无人接听,单位电话为总机留言,至今无法联系,遂报警。3、广发信用卡历史对账单交易记录、罗标华的广发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对账单,证实被告人罗标华办理广发信用卡的时间、额度及欠款明细等情况。4、广发信用卡迟缴催收记录,证实被告人罗标华经多次催收欠款仍未还款。5、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信用卡部出具的证明,证实罗标华信用卡号为52×××64,截止至2015年9月22日12时16分,卡片当前无欠款。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罗标华于2015年9月12日被抓获的经过,及其没有自首情节。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罗标华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8、被告人罗标华的供述,证实2011年11月3日其在广发银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52×××64,额度为54000元人民币的信用卡。之后几年其就使用那张广发银行的信用卡取现金及刷卡消费,用作公司生意上的资金周转。后来,其公司的资金链出现问题,就没有钱还款了。2015年9月22日还清了欠款。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标华恶意透支人民币53433.95元,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标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已归还银行的全部欠款,减轻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标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蓝诗祥审 判 员 钟秀芳人民陪审员 田敏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金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5页共7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