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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栗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许龙坤、上栗县安顺花炮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龙坤,上栗县安顺花炮厂,黎家树,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栗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许龙坤,男,住萍乡市。被执行人上栗县安顺花炮厂,住所地上栗县金山镇彰坊村黎家树。被执行人黎家树,男,住江西省上栗县。被执行人李燕,女,住江西省上栗县。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许龙坤申请上栗县安顺花炮厂、黎家树、李燕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栗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上栗县安顺花炮厂、黎家树、李燕应支付申请人许龙坤案款2531800.0元,承担执行费27718.0元。本院暂未执行分文,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栗法执字第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审 判 员 周敬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