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庆和与刘菲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和,刘菲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434号原告:李庆和,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虎,天津乾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菲菲,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李庆和与被告刘菲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和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春杰人民陪审员 刘咏梅人民陪审员 周正超二○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