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执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茂江陈异罗元琪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元琪,陈异,邓茂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51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罗元琪,男性,汉族,住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陈异,男性,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邓茂江,男性,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03民初52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茂江,陈异,罗元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邓茂江,陈异,罗元琪应支付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61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40元、执行费8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6)黔0303民初5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邓茂江,陈异,罗元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