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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余桃元与浙江建隆船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桃元,浙江建隆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余桃元,男,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浙江建隆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食品厂路65号(新世纪花园办公楼南)。法定代表人戎友根,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叶海飞,浙江建隆船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余桃元与被执行人浙江建隆船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舟普劳人仲案字【2016】第016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桃元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5768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其他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名下的工程船舶被他人设置抵押,宁波海事法院正在处置中,本院将到宁波海事法院参与分配。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7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乐羽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