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忠与王伟、宋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王伟,宋嘉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4656号原告:杨忠。被告:王伟。被告:宋嘉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与被告王伟、宋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杨忠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忠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杨忠负担。审判员 何清卫二0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晶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