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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忠与王伟、宋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王伟,宋嘉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4656号原告:杨忠。被告:王伟。被告:宋嘉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与被告王伟、宋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杨忠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忠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杨忠负担。审判员  何清卫二0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晶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