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24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九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九国土资罚[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九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九龙县国土资源局,杨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3324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九龙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九龙县。法定代表人王美讯,九龙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福,男,汉族,住四川省九龙县呷尔镇,九龙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宜,男,彝族,住四川省九龙县呷尔镇,九龙县国土资源局职工。被申请人杨友军,住所地九龙县。申请执行人九龙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九国土资罚[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九龙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九龙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潘丽琼审 判 员 鲁 燕人民陪审员 马林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刚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