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5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叶卫权诉被告徐晓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卫权,徐晓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5369号原告:叶卫权,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第一被告:徐晓军,男,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第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奉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卫权诉被告徐晓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以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卫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9.80元,减半收取254.9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准予免交。代理审判员 李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