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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范桂军与张春龙、张思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桂军,张春龙,张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716号申请执行人:范桂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森森,被执行人:张春龙,被执行人:张思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桂军与被执行人张春龙、张思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共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春龙、张思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14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录代理审判员  周莎莎代理审判员  张伟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权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