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段兰玉与段树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兰玉,段树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2536号原告:段兰玉,女,194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昆明市石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伟,弥勒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西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段树学,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段兰玉与被告段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段兰玉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兰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兰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段兰玉承担。审判员 李河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