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92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义乌市湍瑞贸易商行与蔡胜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湍瑞贸易商行,蔡胜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9281号之二原告义乌市湍瑞贸易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城沪江路**号***室。执行事务合伙人MUHAMMADTAHIR。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巍巍,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胜利,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湍瑞贸易商行与被告蔡胜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湍瑞贸易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义乌市湍瑞贸易商行负担。审判员 裘彬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寿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