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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国良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248号被执行人陈庆,男,1989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镇雄县。被执行人陈庆贩卖毒品罪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陈庆应支付罚金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陈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2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