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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宾、陈树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宾,陈树旺,成都市温江区洪斌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刘宾,男,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陈树旺,男,汉族,1970年10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洪斌建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4)温江民初字第3797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06月29日立案执行刘宾申请执行陈树旺、成都市温江区洪斌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0775.00。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树旺、成都市温江区洪斌建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0月12日,本院向申请人刘宾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刘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宾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或有财产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70775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陈树旺、成都市温江区洪斌建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刘宾70775元。二、终结本院(2014)温江民初字第379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安全人民陪审员  肖 莹人民陪审员  杨妍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