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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3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邬国存、刘雪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国存,刘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30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邬国存,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刘雪敏,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邬国存与被执行人刘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雪敏应支付执行款50560元,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永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30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