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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车翠侠与曹丽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翠侠,曹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105号申请执行人车翠侠,女,1980年11月8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曹丽峰,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9月02日杭州淳安法院(2016)浙0127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丽峰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四马巷28号104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四马巷28号104室房产。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日期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海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