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3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度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何丽丽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度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何丽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35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度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苑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雷军,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婉琳,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丽丽,户籍地址:广东省大埔县。上诉人深圳市度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假国际旅行社)因与被上诉人何丽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度假国际旅行社应否支付何丽丽提成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关于2015年3月至5月期间的提成工资问题。度假国际旅行社主张何丽丽仅2015年4月应得提成1619元(已发放),其余月份因未完成任务而无提成,但其提交的2015年3月、5月的销售统计表未经何丽丽签名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均确认存在提成制度,度假国际旅行社向何丽丽发放了2015年4月的提成,但未对何丽丽其余月份的提成情况进行有效举证,故原审法院对度假国际旅行社主张的何丽丽未完成任务而无提成的事实不予认定,并结合仲裁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陈述,认定何丽丽2015年3月至5月应得提成为7827元,实得提成为4723元,度假国际旅行社还应支付何丽丽提成差额3104元,2014年11月应得并实得提成1500元,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应得并实得提成为2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本案中,度假国际旅行社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何丽丽,其无需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义务。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强调的是客观上的结果,即只要用人单位在客观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因此,即使是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度假国际旅行社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其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何丽丽于2014年10月27日入职,度假国际旅行社主张何丽丽每月工资为底薪2500元加提成,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采信何丽丽关于工资结构的主张,认定何丽丽的工资结构为:试用期三个月底薪2500元每月加提成,转正后是底薪3000元每月加提成,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结合本院对提成工资的上述认定,原审判决度假国际旅行社应向何丽丽支付2014年11月27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2779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度假国际旅行社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深圳市度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深圳市度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