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6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刑初180号公诉机关乌审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43年6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乌审旗,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0月13日被乌审旗公安局监视居住,经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6月11日被乌审旗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4日以乌检刑诉(2016)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8月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   木审判员 刘 晓 丽审判员 南   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吉仁巴雅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