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行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孙春燕、马先进等与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燕,马先进,娄国平,谢财恩,王秀银,林立先,王秀伟,侯崇撑,罗都,叶启剑,陈燕,胡俊,王永辉,张美娟,谢利平,宋彩玲,张远帆,魏玲春,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4行初101号原告孙春燕,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白水洋镇双港路***号。原告马先进,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江南街道峰山头村****号。原告娄国平,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大洋街道开石村*****号。原告谢财恩,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邵家渡街道邵临东路**号。原告王秀银,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大洋街道麻地头村***号。原告林立先,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杜桥镇河东村*****号。原告王秀伟,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大洋街道麻地头村***号。原告侯崇撑,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邵家渡街道溪边村***号。原告罗都,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白水洋镇中街**号。原告叶启剑,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古城街道白塔小区***幢*单元***室。原告陈燕,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古城街道石林路**号***室。原告胡俊,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白水洋镇白水洋街***号。原告王永辉,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江南街道下浦村*号。原告张美娟,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古城街道金腾苑*号楼*单元***室。原告谢利平,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邵家渡街道东坎村**号。原告宋彩玲,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邵家渡街道许安村*号。原告张远帆,男,199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古城街道米筛巷*号。原告魏玲春,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邵家渡街道邵牛东路***号。委托代理人柳中河、王高凯,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丁美华,局长。原告孙春燕、马先进、娄国平、谢财恩、王秀银、林立先、王秀伟、侯崇撑、罗都、叶启剑、陈燕、胡俊、王永辉、张美娟、谢利平、宋彩玲、张远帆、魏玲春诉被告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为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依法受理,原告孙春燕、马先进、娄国平、谢财恩、王秀银、林立先、王秀伟、侯崇撑、罗都、叶启剑、陈燕、胡俊、王永辉、张美娟、谢利平、宋彩玲、张远帆、魏玲春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春燕、马先进、娄国平、谢财恩、王秀银、林立先、王秀伟、侯崇撑、罗都、叶启剑、陈燕、胡俊、王永辉、张美娟、谢利平、宋彩玲、张远帆、魏玲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燕、马先进、娄国平、谢财恩、王秀银、林立先、王秀伟、侯崇撑、罗都、叶启剑、陈燕、胡俊、王永辉、张美娟、谢利平、宋彩玲、张远帆、魏玲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春燕、马先进、娄国平、谢财恩、王秀银、林立先、王秀伟、侯崇撑、罗都、叶启剑、陈燕、胡俊、王永辉、张美娟、谢利平、宋彩玲、张远帆、魏玲春负担。审 判 长 俞晓晓人民陪审员 鲍 健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宇鹏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