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6民特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良林、王传姿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良林,王传姿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6民特357号申请人: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60996201-5,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道云鹤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文炎,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炜,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联社职工,住浙江省庆元县。被申请人:钟良林,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申请人:王传姿,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申请人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庆元信用联社)与被申请人钟良林、王传姿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庆元信用联社称,被申请人钟良林于2014年1月15日以购买药材种子为由向申请人庆元信用联社下属黄田信用社申请借款。经协商一致,并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同意自2014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4日期间内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借款种类与用途、利率期限以借款借据约定为准。同时签订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被申请人王传姿承诺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由被申请人钟良林、王传姿以其共有的坐落在庆元县松源街道松源新居6幢二单元401室房地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黄田信用社于2016年1月16日借据签订后即付出该款。现因借款人生意亏损,经申请人多次催收,只归还了部分贷款利息(利息已还至2016年3月20日),被申请人至今尚欠本金人民币670000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15026.21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22日止,以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到履行完还款义务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后,未及时根据合同、借款借据约定清偿借款利息,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和提前处置抵押财产清偿贷款。申请人庆元信用联社特依法向法院申请裁定:一、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钟良林、王传姿抵押给申请人的的坐落于庆元县松源街道松源新居6幢二单元4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庆房权证松源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庆元国用(2009)第0986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该房产抵押担保范围内用于优先受偿借款本金计670000元及利息15026.21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22日止,以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到履行完还款义务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钟良林、王传姿在收到相关文书材料后,在异议期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庆元信用联社下属黄田信用社与被申请人钟良林、王传姿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设定抵押房产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均依法确认有效。申请人庆元信用联社下属黄田信用社依约于2016年1月16日向借款人钟良林发放了借款本金670000元,并以借款借据约定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结息”、月利率为“5.437500‰”。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和提前处置抵押财产清偿贷款:(一)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未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现因被申请人钟良林、王传姿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利息,申请人庆元信用联社要求将依法设定的抵押物予以拍卖、变卖优先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对被申请人钟良林、王传姿的坐落于庆元县松源街道松源新居6幢二单元4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庆房权证松源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庆元国用(2009)第0986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二、申请人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变价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人民币670000元及相应借款利息、罚息等(截止2016年7月22日共计人民币15026.21元,2016年7月23日起按《个人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抵押物变价款汇入法院账户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申请费5325元,由被申请人钟良林、王传姿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胡泽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