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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6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秀茶与陈宁平、林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茶,陈宁平,林爱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6623号原告:黄秀茶,女,193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宁平,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林爱春,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黄秀茶与被告陈宁平、林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秀茶、被告陈宁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爱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秀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宁平、林爱春共同偿还给黄秀茶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87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5日,陈宁平因经营工艺石生意缺少资金,向黄秀茶借款4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借款期限一年,有陈宁平出具的借条为据。借款期满后,经黄秀茶催讨,陈宁平只偿付至2015年7月5日止的利息6000元,拒不偿还余下本息。该借款系陈宁平与林爱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陈宁平与林爱春负有共同偿还责任。陈宁平辩称,向黄秀茶借款及出具借条等情况属实,自己借款应当由自己偿还,与林爱春无关。并非不想还款,因为目前经济困难,所以请求分期还款。林爱春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陈宁平与林爱春系夫妻,本案借款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为其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陈宁平承认黄秀茶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系陈宁平与林爱春的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负共同偿还责任。陈宁平辩称借款与林爱春无关,其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陈宁平请求分期还款,但无证据证实其经济困难,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黄秀茶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林爱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宁平、林爱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黄秀茶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7月6日起,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9元,由陈宁平、林爱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瑞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彬君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