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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3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大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许屯支行与许安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许屯支行,许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3438号申请人:大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许屯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许屯镇铁西。负责人:刘福栋,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许安昌,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申请人大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许屯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安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瓦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许安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瓦执字第34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仕洲执行员  吴景文执行员  刘振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