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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民终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海宁市拜尔特塑粉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创研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创研合成革有限公司,海宁市拜尔特塑粉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1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创研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市拜尔特塑粉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敏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社良。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创研合成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宁市拜尔特塑粉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佛山市高明创研合成革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创研合成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464元,减半收取4232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创研合成革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蕾审 判 员  章 能代理审判员  石明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