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民辖终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福建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拓翔路**号**层***号。法定代表人:罗国新。原审被告:福建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华龙人家*座*单元****号。主要负责人:吴方靖。上诉人福建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37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理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福建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贾 音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