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4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方晓红与丁长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晓红,丁长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4394号之一原告方晓红,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丁长领,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晓红与被告丁长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晓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60元,由原告方晓红承担。审判员 吴晓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啸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