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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8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熊春生与罗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春生,罗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8370号原告熊春生,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颜小辉,重庆明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慧,重庆明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渝,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春生与被告罗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春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熊春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春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熊春生负担。审判员  何建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