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8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熊春生与罗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春生,罗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8370号原告熊春生,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颜小辉,重庆明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慧,重庆明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渝,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春生与被告罗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春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熊春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春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熊春生负担。审判员 何建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