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民辖终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上虞富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佑兴嘉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佑兴嘉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富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佑兴嘉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颐和国际A栋4004室。法定代表人:陈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上虞富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丰泽园11幢303室。法定代表人:姜辉。上诉人青岛佑兴嘉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上虞富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民初4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不适用于本案。“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侵权行为,上诉人没有实施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所以根本不适用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材料来看,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范畴。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卢娓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寿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