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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陈润泽、刘伟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陈润泽,刘伟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6民初75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高开区。法定代表人:高力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会敏,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润泽,男,汉族,顺平县。被告:刘伟兴,男,汉族,顺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地址:保定市竞秀区。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超,该公司员工。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陈润泽、刘伟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边炳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孟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