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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吴耀龙与林爱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耀龙,林爱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1554号原告:吴耀龙,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林爱端,女,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吴耀龙与被告林爱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吴耀龙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耀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耀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吴耀龙负担。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