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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7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与杨力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杨力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7068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3号地望京科技大厦12层A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8019986912。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力刚。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杨力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晓春人民陪审员  张立敏人民陪审员  李庆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丙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