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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林晓东、陈伟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东,陈伟国,叶丽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林晓东,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确认送达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欧瑞豪庭10幢1单元201室。被执行人陈伟国,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叶丽静,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林晓东与被执行人陈伟国、叶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晓东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伟国、叶丽静共同偿付本金25万元、已结算利息3万元及未结算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伟国、叶丽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陈伟国、叶丽静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陈伟国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汀田街道山上陈村陈东路一巷24号房屋(证号:00004167),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裁定查封。2016年10月14日,申请人林晓东和被执行人陈伟国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陈伟国自愿偿付申请执行人林晓东案款28万元及利息,于2016年10月14日支付9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4万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若逾期,申请执行人林晓东有权按原判决书内容对剩余未履行款项一次性申请恢复执行;3、被执行人按约支付第一期9万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瑞安市汀田街道山上陈村上陈东路一巷24号房产的冻结;4、被执行人叶丽静未参加和解,不影响申请执行人林晓东向其主张权利。申请执行人林晓东同意将上述约定适用于被执行人叶丽静。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按约支付申请人9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约支付第一期案款,余款履行期限未届,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468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孙子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