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7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与迁西县汉儿庄乡小关庄村王里沟铁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国土资源局,迁西县汉儿庄乡小关庄村王里沟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27行初64号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地址:迁西县。法定代表人:李志文,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迁西县汉儿庄乡小关庄村王里沟铁矿。。地址:迁西县。法定代表人:刘俊合。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18日对被申请执行人迁西县汉儿庄乡小关庄村王里沟铁矿(以下简称王里沟铁矿)作出(2015)13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现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134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卷宗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13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王里沟铁矿于2012年11月开始占用某乡某村(毛家沟)集体土地建工棚、办公室、卷扬机房、竖井等设施,占地面积为7488.56平方米,占地类别为其他园地、有林地,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迁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所占土地未履行用地审批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汉儿庄乡小关庄村集体土地7488.56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工棚、办公室、卷扬机房、竖井等设施(拆除范围见附图),恢复土地原状;罚款人民币149771.2元(按照每平米20元计算)的行政处罚。另查明,王里沟铁矿称涉案竖井名为“南风井”,并提交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迁西县汉儿庄乡小关庄村王里沟铁矿基建施工的审查意见》、《迁西县国土资源局证明》、《迁西县矿业秩序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迁西县汉儿庄乡小关庄村王里沟铁矿基建施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5)134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王里沟铁矿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工棚、办公室、卷扬机房、竖井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根据被申请执行人王里沟铁矿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执行人应当进一步核实涉案竖井是否为《迁西县矿业秩序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迁西县汉儿庄乡小关庄村王里沟铁矿基建施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所涉及的“南风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春潮审 判 员 唐保军人民陪审员 路燕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