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郭书兴与被执行人陈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书兴,陈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338号申请人郭书兴,女,生于1974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陈奎光,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住南召县。申请人郭书兴与被执行人陈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奎光已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 杨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