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3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根明与刘振江、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明,刘振江,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2498号原告:张根明,男,1969年9月2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前进,洛阳市金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振江,男,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夏育,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张根明与被告刘振江、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根明于2016年10月10日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根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明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根明负担。审 判 长 刘伟国代审判员 张 露代审判员 陶 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