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萧彬与被告廖苏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彬,廖苏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1062号原告:萧彬,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淼,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苏彬,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什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长江东路***号。负责人:贺文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雄伟,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萧彬与被告廖苏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萧彬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萧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萧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67元,由萧彬负担。审判员 廖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