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芳芳与被执行人史怀录离婚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芳芳,史怀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孟芳芳,女,汉族。被执行人史怀录,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芳芳与被执行人史怀录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史怀录家中困难,靠低保维持生活,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川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