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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芳芳与被执行人史怀录离婚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芳芳,史怀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孟芳芳,女,汉族。被执行人史怀录,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芳芳与被执行人史怀录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史怀录家中困难,靠低保维持生活,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川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