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3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乱的与杜小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乱的,杜小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6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乱的,男,195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小山,男,195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张乱的因与被上诉人杜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9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乱的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安阳县广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杜小山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本案张乱的与杜小山之间借贷纠纷不适用民事案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乱的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纠纷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张乱的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芳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