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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再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邓志琴与依敏尼亚孜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邓志琴,依敏尼亚孜·巴拉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民再3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志琴,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依敏尼亚孜·巴拉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再审申请人邓志琴因与被申请人依敏尼亚孜・巴拉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和中民二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新民申字第34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在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邓志琴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邓志琴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志琴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邓志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乌日娜审判员陈力代理审判员玛依拉二O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葛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