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威海日成渔具有限公司与朴壮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日成渔具有限公司,朴壮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初137号原告:威海日成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柳沟村。法定代表人:张秀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山,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世成,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朴壮守(PARKJANGSOO),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韩国籍,护照号码:M73899636。原告威海日成渔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朴壮守(PARKJANGSOO)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威海日成渔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日成渔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威海日成渔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志敏审 判 员 孙大卫人民陪审员 邵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