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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天正测绘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天正测绘有限公司,金华市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行初46号原告:金华市天正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环球商务大厦1幢B-801室03-05、09-11。法定代表人:马先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崇安,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西辅楼3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陆峰,局长。出庭负责人:卢立明,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包卫正,测管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左文辉,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金华市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住所地金华市双溪西路620号开发区大楼6楼。负责人:陈深波,会长。原告金华市天正测绘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华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第三人金华市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测绘监督检查行政通知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正式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原、被告和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天正测绘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第三人金华市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天正测绘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邵秋玲人民陪审员  郭金棠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倪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