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民初6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金成旭与李伟、孙纯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成旭,李伟,孙纯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599号原告:金成旭,男,朝鲜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托代理人王立红,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克壮,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伟,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纯洁,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金成旭与被告李伟、孙纯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金成旭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成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金成旭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