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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辖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安阳县永兴物流有限公司与李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华锋,安阳县永兴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锋,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县永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西南安水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高现法,经理。上诉人李华锋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县永兴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2128号民事裁定,以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安阳县永兴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方,其所在地安阳县人民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故安阳县永兴物流有限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李华锋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程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