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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8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北京春芝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诉李玉如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春芝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李玉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8911号原告北京春芝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116号1幢1层7号。法定代表人陆静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源志。被告李玉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春芝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北京春芝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春芝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春芝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春芝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负担(已���纳)。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渠守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