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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东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岳西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东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岳西县人民政府,胡腊根,安徽省东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8行初10号原告:安徽省东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环城西路12号5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盛宏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址: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112号。法定代表人:徐双礼,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祥,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金岳峰,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西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址: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112号。法定代表人:江春生,县长。委托代理人:谢龙飞,岳西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诉科科长。第三人:胡腊根,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6702144929,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高湾路4号。第三人:安徽省东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所在地址:岳西县天堂镇山货大市场八幢二号楼。负责人:王国忠,安徽省东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东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岳西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胡腊根、安徽省东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东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以原告与两第三人之间已就胡腊根的工伤赔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本案已无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东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东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东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海林审 判 员  王机英人民陪审员  林足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方 琴1附相关适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