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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4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洪双诉被告李广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莱州市鸿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广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4759号原告高洪双,男,1951年10月21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负责人李举生,职务经理。被告莱州市鸿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尹兆祥。被告李广庆,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双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莱州市鸿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广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海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雅清-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