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栗法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小祥、圣江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祥,圣江琳,肖钟良,萍乡市金华电力器材制作有限公司,肖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栗法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祥,男,住上栗县。被执行人圣江琳,女,住萍乡市。被执行人肖钟良,男,住上栗县。被执行人萍乡市金华电力器材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彭高镇沽塘村。法定代表人肖保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肖保华,男,住所地上栗县。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李小祥申请圣江琳、肖钟良、萍乡市金华电力器材制作有限公司、肖保华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栗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圣江琳、肖钟良、萍乡市金华电力器材制作有限公司、肖保华应支付申请人李小祥案款3006000.0元,承担执行费32460.0元。本院暂未执行分文,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栗法执字第1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审 判 员 周敬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