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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5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郑海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郑海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5108号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春明。被告:郑海娟。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郑海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靳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