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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5执1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林寺支行与望小东、谭昌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林寺支行,望小东,谭昌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5执1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林寺支行,住远安县花林寺镇花林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18276261-1。法定代表人郑洪涛,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望小东,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被执行人谭昌红,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林寺支行与被执行人望小东、谭昌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远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望小东、谭昌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林寺支行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望小东、谭昌红偿还借款727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3日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望小东、谭昌红在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511元。现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未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25执1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朱振宇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