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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3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艾木都拉·热米提拉、艾海提麦提·艾海提与马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木都拉·热米提拉,艾海提麦提·艾海提,马建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3民初1514号原告:艾木都拉·热米提拉,男,1979年5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新疆叶城县。原告:艾海提麦提·艾海提,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新疆叶城县。被告:马建明,男,回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艾木都拉·热米提拉、艾海提麦提·艾海提与被告马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9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曾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江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