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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68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被执行人黄某,男。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10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682号。截止2016年5月20日,被执行人黄某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杨某手术费等费用8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被执行人黄某得款1050元(其中案款1000元,执行费50元)。除此之外,经本院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立案庭再次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6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晓审判员 周志军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