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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海泉、詹先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泉,詹先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816号被执行人:胡海泉,女,1953年1月15日生,住贵州省榕江县。被执行人:詹先瑶,女,1963年7月24日生,住贵州省榕江县。本院作出(2015)明刑初字第0029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海泉、詹先瑶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海泉、詹先瑶银行存款4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坤明光市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会稿:案号:(2016)皖1182执683号拟稿:密级:校对:份数:文��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126号,组织机构代码32794691-4。法定代表人:黎传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洋,男,198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龙山路128号1幢4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341182198912140010。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工业园区中宁路,组织机构代码证69411074-8。法定代表人:程交信,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万事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金山东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25507284-X。法定代表人:程文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程交信,男,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白云西路13幢1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330722196704163618。被执行人:王灵敏,女,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30722197309253044,与程交信系夫妻关系。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程交信、王灵敏、万事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程交信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孙志勇审判员任仁审判员张克喜二O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刘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